4月7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其規定將于7月1日起開始執行。《通知》要求,根據不同安排方式規范項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對企業投資項目僅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仍為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制。
《通知》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通知》要求,根據不同安排方式規范項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對企業投資項目僅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仍為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制。
《通知》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安排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應當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應當根據各投資專項的具體規定,提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達投資計劃時,具體到項目的,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塊下達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分解投資計劃時,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國家、省、市、縣四級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根據不同的資金安排方式,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本通知及有關規定規范項目管理。
《通知》強調,因投資建設需要,項目由兩個及以上項目法人組織建設實施的,可以分別采取不同的投資資金安排方式。
本文來源:中華建設網
記者:嚴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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