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公布《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并對社會征求意見。
早在去年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對外公布后,便有業內人士找出多處有關合同法的重大修訂。而在“建設工程合同”部分,也有多項調整。 本文將新版《合同范本》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進行粗略橫向對比,發現以下不同之處: 新版《合同范本》字數增加一萬字 據統計,新版《合同范本》總字數達6萬8千余字。 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的字數為5萬8千余字。 這足足一萬字,是有出處的,對這兩個文件的目錄進行對比,發現其中增加部分和本次修訂的多重亮點清晰可見。 新版《合同范本》進一步明確工程總承包內涵 在新版《合同范本》的內容里,可以明顯感覺到之前只是定性的規范有了更為明確的指引。 比如在第3條增加“發包人的管理”,對于施工現場和施工管理有關的章節都有大幅度的增加。涉及到安全文明、廉政、施工協調、工程風險、工期等方面。 增加《發包人要求》《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體現了先禮后兵、合規經營的市場理念。 要求將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和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員作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投標管理、實施過程的計劃性、合規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版《合同范本》與新政策趨勢相融合 在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中,增加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貫徹了項目經理終身責任制的指導精神。 在文件中讓承包人提前預判不可預見的困難并專門提到了設計和工程保險、工傷保險、貨物保險,這與之前版本中相比有明顯可操作性。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加入了BIM的相關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一個版本中對“監理人”有著較為詳細的描述,而在本次修訂中,只是一筆帶過“如本合同工程屬于強制監理項目的,由工程師履行法定的監理相關職責,但發包人另行授權第三方進行監理的除外。”
本文來源:建筑時報
作者:時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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