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4日,國務院發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 圍繞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強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誠實守信、優化營商環境作出規范。如今,條例實施在即,關于條例的核心內容,本文梳理了如下9條內容:
01、條例適用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02、中小企業要注意的事項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03、付款期限
◆ 機關、事業單位
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大型企業
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
04、不得強制使用非現金支付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05、拖欠有利息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06、逾期未付要向社會公示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上主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07、依法實施懲戒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08、機關、事業單位拒絕或遲延支付有限制措施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09、支持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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