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簡稱商事登記新規)修訂實施新聞發布會。修訂后商事登記新規的第四條關于商事主體備案事項中新增了“公司依法設置特殊股權結構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表決權差異安排。”這一設置在2020年9月10日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出現,該條是在征求意見稿之后加入。對此,有媒體解讀為:自3月開始,《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將“同股不同權”擴大至深圳注冊的所有公司。
對此,3月10日,記者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求證,該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可設置同股不同權的企業類型并沒有擴大,商事登記新規第四條新修訂內容是為了對接此前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
本文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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