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號令條款細節咨詢的答復
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 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 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 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問題如下:
第六條第三款中,規定公示中標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請問這些資格能力條件具體包括哪些文件,煩請詳細列出予以說明?是否包括用于證明業績的合同復印件?是否包括技術人員的職業證書等相關文件?
若需要將用以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中的業績合同復印件進行公示,是否會對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
除了公布總分、排序、報價等基本內容,是否需要將評標委員會評分的每一小項的分數都予以公示?
國家發展改革委答復:
問題一: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具體包括哪些文件要視具體招標項目要求而定,無法通過立法作出統一規定。
問題二:《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0號)只要求公開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未要求公開證明業績的合同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問題三:關于是否需要公示評標委員會評分的每一小項的分數,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國家層面沒有統一規定。但招標人從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的角度出發自愿公開的,可以在中標候選人公示中公布相關內容,但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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