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布兩則公告: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對《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向社會征求對《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文件要求:
落實招標自主權
1、依法保障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等環節自主權。
2、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嚴格執行強制招標制度
1、嚴禁隨意改變招標程序,禁止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直接確定潛在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2、不得以肢解發包、化整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使用專利技術等任何形式規避招標。
3、不得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虛假招標。
4、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差別對待或限制潛在投標人。
重點打擊“標王”、“標頭”
1、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重點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涉嫌圍標串標的“陪標專業戶”。
2、重點打擊涉嫌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不法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
3、重點打擊發起或者組織串聯、操控評標專家進行圍標串標的“標頭”。
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1、對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
2、對被查實有違規違法行為的投標人,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處理到位,不得僅取消一定區域內的投標資格。
3、不得以行政約談代替行政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4、對評標專家,不得以行政約談代替行政處罰,不得僅給予一定區域內禁止評標的處罰。
5、加大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評審中的應用,進一步健全招標投標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關于中標候選人公示
《征求意見稿》明確“進一步加大對評標情況的公開力度,原則上專家的評分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比標優勢以及其他投標人未中標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項規定既是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10號令)第六條中“公示評標情況”的進一步解釋與細化,同時也是一種強化監督的必然要求,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重大舉措。
長期以來,評標委員會不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部分專家存在隨意評分、任性評分或者明顯的“人情分”、“關系分”等傾向性評分現象;甚至發生客觀性指標評分不一致或者主觀性指標評分存在嚴重畸高、畸低等顯著差別現象,公開專家的評分情況,有利于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減少評標專家不依法履職現象發生。
需要說明的是,該文件出臺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有漏洞可鉆,因為評分情況可以是總分,可以是每一小項的分數。
國家發改委法規司曾于2021年5月27日在官網發布咨詢答復意見中曾明確指出“關于是否需要公示評標委員會評分的每一小項的分數,國家層面沒有統一規定,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招標人從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的角度出發自愿公開的,可以在中標候選人公示中公布相關內容,但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應當保密”。
盡管《征求意見稿》與咨詢答復意見相比,對評分情況公示由原來的可以改為了應當,但如果只公示總分而不公示每一項細分,意義不大。既然已經決定改革,就應當改革到底,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外,中標候選人的每一小項分數均應當公開,涉及到加分項部分應同步公示其加分明細。
陽光是最好的警察,發改委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新規必將進一步促進公共資源交易改革新發展、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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