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明確了建筑業多項重磅信息和政策。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部署進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要求堅決有力一抓到底
部署春節期間市場保供穩價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月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要求堅決有力一抓到底;部署春節期間市場保供穩價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會議指出,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是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關系市場經濟秩序、營商環境優化和市場預期,事關政府公信力。
同時,拖欠賬款在相當程度上也影響工資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發放,既要加大春節前的集中清欠力度,也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長效機制。一年來,各地各部門扎實推進清欠工作。全國共梳理出政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逾期欠款8900多億元,截至2019年底約75%已得到清償,超過原定當年清償一半以上的目標。必須進一步壓實責任,一抓到底,確保2020年底前無分歧欠款應清盡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過調解、協商、司法等途徑加快解決,決不允許增加新的拖欠。
會議確定,
一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剩余的無分歧欠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發現的瞞報、漏報等欠款納入臺賬一并辦理,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任務的市縣要統籌制定解決方案。大型國有企業要對下轄企業統籌采取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清欠資金優先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今后各類項目建設都要留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并按合同及時發放,尤其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償、進度慢的要通報和處罰。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查處問責力度,情節惡劣的要公開曝光。對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準、嚴控津補貼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業匯票等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拖欠賬款,變相延長拖欠時間。
五是出臺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各級政府要真正過緊日子,勤儉節約,量入為出。對政府投資項目,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審批,查處無預算上項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違規行為。
會議要求,春節臨近,各地各部門要多措并舉,加強統籌協調,全力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讓人民群眾過一個歡樂、祥和、安寧的春節。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本次會議有很多亮點,如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出臺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等。
針對此次會議所提到和建筑業相關的信息,以下文章對過往已公布的相關政策進行整理,以期讓大家了解未來的趨勢:
01
出臺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
2019年9月4日,工信部發布《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
1.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 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3.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資金困難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承擔支付義務。
4.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作為發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項時,發包人在核實情況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項。
5.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6.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嚴重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限制其申請新的投資項目。
7. 建立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受理相關投訴。被投訴人屬于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02
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
1. 2017年9月住建部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中提出:
規范工程價款結算。強化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與調整,推行工程價款施工過程結算制度,規范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支付。研究建立工程價款結算文件備案與產權登記聯動的信息共享機制。鼓勵采取工程款支付擔保等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確保工程價款支付。
2.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提出:
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實施工程造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地方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和發布市場化的造價指標指數,促進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同價。改進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式,強化招標人工程造價管控責任,推行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嚴格合同履約管理和工程變更,強化工程進度款支付和工程結算管理,招標人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03
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
2019年7月住建部、發改委等六部門聯合發布《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建市【2019】68號),明確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
四大亮點:
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文力推,齊抓共管。
支持多個擔保保證人開展業務,保證公平競爭。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
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1. 現金保證金:嚴禁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退還。
2.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
3.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 招標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保函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5. 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6. 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04
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020年1月7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724號國務院令)正式發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提出: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
1.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 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 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 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 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項目,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3.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 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4. 施工總承包單位職責:
◆ 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存儲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 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 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 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 轉包導致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 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 與建設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 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5. 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6. 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7.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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